

-投保须知-
【保险公司】
本产品由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并负责理赔等后续事宜,目前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包括北京市、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广西省、四川省、甘肃省、山西省、江苏省、浙江省设有分支机构。
【产品介绍】
产品名称:华保健康防癌险
条款名称: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癌症医疗保险条款 备案号:C00010132512019110405882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扩展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备案号:C00010132522019110405902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癌症特定药品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备案号:C00010132522020063004942
1、投保年龄: 28天-80周岁
2、生效日:次日零时
3、保险期间:1年
5、销售区域:全国
6、限购份数:1份,同一保险期间内,本产品同一被保险人仅限购买一份,超出部分无效
7、犹豫期:10天
【重要告知】
1、投保人: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2、被保险人:年龄在28天至8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可续保至100周岁;不支持外籍人士购买。
3、等待期:本合同的等待期为90天,续保无等待期。
4、绝对免赔额:若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癌症且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则自确诊之日起,该被保险人治疗癌症的相关医疗费用年绝对免赔额为0。
5、保险金额及赔付比例
(1)癌症医疗保险责任(100万或200万):保险金额根据不同方案在保单中载明,赔付比例100%。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保险人按照应赔付金额的60%进行赔付。
(2)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责任(100万或200万):本项责任保险金额与癌症医疗保险责任共享保额,并在保单中载明。无论是否以社保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赔付比例100%,其中床位费限1500元/天。
(3)癌症特定药品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责任(100万,基础版7种癌症,22种靶向药;尊享版11种癌症,35种靶向药):本项责任保险金额与癌症医疗保险责任共享保额,并在保单中载明。社保目录外赔付比例100%,社保目录内经社保报销后赔付100%,未经社保报销赔付60%。若未投保癌症特定药品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责任,则不承担此项责任赔付。
6、社会医疗保险:是指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7、就诊医院
(1)癌症医疗保险责任限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
(2)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责任的就诊医院限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
8、续保
本合同期满后15天内(含第15日),经投保人申请,保险人签发保单,视同续保,续保不再计算等待期。但间隔期内(指【本合同终止日期】至【续保合同起保日期】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我们不会因为被保险人个人的健康状况变化或者使用保险情况而拒绝被保险人续保或者单独调整被保险人的续保保费。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不再接受投保人的续保:
(1)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100周岁。
(2)若本合同统一停售,则保险人不再接受投保人续保本合同。
9、健康管理服务:附健康管理服务介绍
本产品包含癌症住院费用垫付服务、日常健康咨询服务以及癌症就医全流程绿色通道,若投保“癌症特药加油包”,将为被保险人提供癌症特药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见《健康管理服务介绍》、《癌症特药服务介绍》。
10、如实告知
请投保人确认声明投保时各项填写信息属实,且没有隐瞒任何重大事实以影响保险公司评估风险或接受本投保申请。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11、责任免除
癌症医疗保险责任、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杀害;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
(七)初次投保或非续保前所患;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症状或体征;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八)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被保险人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十)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十一)被保险人因职业病、医疗事故导致支出医疗费用;
(十二)被保险人接种预防恶性肿瘤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鉴定恶性肿瘤的遗传性,接受实验性治疗以及安全性和可靠性未经相关科学证明的诊断、治疗或者外科手术所产生的费用。
在下列期间发生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行政或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或入狱服刑期间;
(二)被保险人受酒精或毒品影响期间;
(三)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癌症特定药品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特定癌症及由此导致特定癌症药品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2) 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不符;
(3) 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特定癌症(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有效;
(4) 被保险人用药时长符合慈善赠药项目申请条件,但因被保险人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导致慈善赠药项目申请未通过而发生的药品费用;
(5) 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及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
(6) 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7) 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者批准的药品或者药物;
(8)被保险人接种预防癌症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鉴定癌症的遗传性,接受实验性治疗以及安全性和可靠性未经相关科学证明的诊断、治疗或者外科手术所产生的费用;
(9)属主险合同中列明的“免除责任”事项。
12、后续服务
(1)保单:本保险产品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法律效力等同于纸质保单。投保成功后,我们会直接发送至您的电子邮箱中。您可拨打华农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00或登陆www.chinahuanong.com.cn查询、验真。
(2)发票:本保险产品仅支持投保人抬头的电子普通发票,您可以拨打华农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00进行申请,后续将电子发票发送至您的手机。
(3)保全:可拨打华农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00进行申请。
(4)退保:若生效之后再进行退保(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需拨打华农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00进行申请,退还保费将支付至投保人持有的银行卡中。
未发生赔付的保单,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温馨提示】
1、华农保险全国统一客服专线400-010-0000;
2、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与分支机构区域一致。
3、投保本保险前,请投保人认真阅读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癌症医疗保险条款、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扩展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条款、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癌症特定药品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投保须知、健康告知书、费率表、责任免除、等待期犹豫期及明亚委托协议书等重要内容。
-理赔须知-
一、报案
1、拨打客服热线400-010-0000报案;
2、也可以关注“华农保险“微信公众号报案(华农保险公众号—自助服务—意健险服务—报案)。
二、理赔申请
1、理赔所需材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支持索赔的全部账单、证明、信息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医学诊断书、处方、病理检查、化验检查报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明细单据等。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上述索赔申请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下载并填写理赔申请书
(1)可通过微信公众号下载;也可以通过400客服热线电话坐席提供的地址下载;
(2)申请书上必须有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签名(黑色水笔)。
3、提供理赔申请材料
(1)将理赔申请书及理赔所需材料通过“华农保险“微信公众号上传到指定地址。
(2)索赔金额超过3000元以上的,还需将材料邮寄到指定地址,邮费由申请人负担。
温馨提示:为避免邮件丢失,建议邮寄前复印一份理赔材料留存,并保留快递单。
三、审核给付
1、收到完整齐全的理赔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理赔审核; 一般情况,将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定;情况复杂的,将在30日内做出核定。
2、对属于保险责任且理赔资料齐全的,在达成理赔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将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账户或受益人账户。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我公司(明亚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您的保险经纪人,为您办理保险业务。我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的要求,我公司向您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 明亚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二)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5 层 501-502 室
(三)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编号:260500000000800
(四)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更名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联系方式:400-612-8688/400-811-0606
二、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比例赔付或者给付、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犹豫期解除合同、退保损失、保险新型产品费用扣除及投资风险、等待期等内容,并可要求我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三、请向我公司业务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等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申报年龄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四、为保证对您的服务品质,我公司与保险公司协商,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或向客户收取服务费作为报酬。
五、关联关系说明:我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如果您发现我公司业务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我公司投诉(电话:400-612-8688/400-811-0606)反映。若您与我公司发生纠纷,可按照《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向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